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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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應試者對於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成績有異議者,應於測驗完畢
        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試務管理機構或測驗試場申請成績複
        查。
        前項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