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29 條
選手應於規定時間內出示競賽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護照或駕駛執照等附
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逾時取消參賽資格。但
特殊原因事先報經大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選手,二人以上為組者,應整組報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