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 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