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29 條
用人單位申請津貼應備文件、資料,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第二十七條津貼,其請假及給假事宜,準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及終止用人單位計畫,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領第二十七條津貼,其撤銷、廢止、停止或不
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情形,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辦理保險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