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29 條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
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
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條件時
,僅得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