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醫療機構未達成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年度基本服務量者,仍得申請前條 第一項之補助。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實際服務量,等比率酌減補助金額 。 認可醫療機構於年度終了,未達成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年度基本服務量者, 除認可期間未滿一年者外,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但花蓮縣、臺 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醫療機構,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