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置備測定儀器;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 取連續確認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