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 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前項廢棄物之排放標準,應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