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93 條
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應採取必
要防護措施,排出廢棄之。 
前項廢棄物之排放標準,應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