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動物養殖、農作物耕作、採收、園藝、綠化服務、 田野調查、量測或其他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 之虞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