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 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 防護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