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 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 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 有足夠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