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97 條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
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
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
有足夠強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