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97-2 條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
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
    ,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
二、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但感染源之調查
    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前款調查結果勞工有感染之虞者,應使勞工接受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並依醫師建議,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預防性投藥及其
    他必要之防治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