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 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 ,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 二、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但感染源之調查 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前款調查結果勞工有感染之虞者,應使勞工接受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並依醫師建議,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預防性投藥及其 他必要之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