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身
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專業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