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職業訓練中心依其設立目的,分別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事項。
二、國民就業技能養成訓練事項。
三、在職技術員工進修、訓練事項。
四、職業轉換者轉業訓練事項。
五、殘障者職業訓練事項。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及教學方法研究、發展事項。
七、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訓練事項。
八、協助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事項。
九、提供訓練技術服務事項。
十、總務、文書、出納、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