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20 日
第 3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困難之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二、勞雇之一方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認定結果有異議之職業疾病鑑
    定事項。
三、勞工保險機構審定時發生疑義之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四、其他有關職業疾病鑑定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