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指定勞動部次 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