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 3 條
各檢查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組: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法令之宣導
    及服務事項。
二、職業衛生組:職業衛生之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等事項。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與代行檢查機構指導及
    監督事項。
四、營造業組:營造業、土石採取業之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
    動法令宣導及服務事項。
五、綜合組:製造業組、營造業組以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之一般安
    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勞動法令之宣導及服務事項。
六、行政室:研考、文書、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