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 3 條
各中心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課:求職求才登記、職業介紹、職業交換、人力清結、就業機會
    聯繫、聯合就業服務、就業後輔導、就業甄選 (代招代考) 、促進就
    業能力薄弱者就業、高中 (職) 應屆畢業生就業服務、資訊服務、被
    資遣及關廠歇業後失業員工輔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
    及失業認定等事項。
二、第二課:雇主關係、雇主訪問、雇主個案資料之建立與管理、就業服
    務宣導、技能檢定及競賽等事項。
三、第三課:職業輔導、就業諮詢、性向測驗、就業訓練、國中應屆畢業
    生專案就業服務等事項。
四、第四課:就業市場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發布、職業資料之蒐集與分析及
    其他特殊人力調查等事項。
五、行政室:研考、文書、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出納、公共關係、一
    般行政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