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0 月 28 日
第 3 條
團體協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
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