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業單位報核之工作規則使用勞動部所定「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者, 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之行政作業時間不得逾七個工作日,其餘以十 四個工作日為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總計行政作業時間最長不 得逾三十日。 送核之工作規則因不合法定程序或手續時,主管機關應予說明,一次 通知補正。通知補正、需會審外機關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 ,從其通知、函轉之日起,至補件、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