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廠歇業失業勞工集體涉訟輔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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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原則上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其集體涉訟輔助以申請一案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