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7 日
第 3 條
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之審查,由審查會召集人按各委員專長分科擔任
,採隨機分案方式辦理。
勞保局應詳列各特約醫療院、所醫事人數、設施規模等資料,供委員審核
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