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28 日
第 3 條
失業給付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一。
不適用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扣除失業給付部分之
保險費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