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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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
    理勞工保險手續者,應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將勞工姓名、
    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
    保局)。
    前項勞工應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以一百元罰鍰,並以書面通知
    限於十五日內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