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為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得向保險人領取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