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從事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組合、解體、變更、維修或以該等設 備從事集材及運材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應分別選任技術熟 練人員監督作業: 一、原動機之額定輸出在七‧五千瓦或十馬力以上者。 二、柱木間之斜距離合計三百五十公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