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21 日
第 3 條
代檢機構經指定辦理代行檢查業務(以下簡稱代檢業務)期間,應具備下
列規定之設施及專職人員:
一、固定獨立設置之代行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
    及足夠容納全部代檢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
二、符合附表一規定之檢查設備及器具。
三、置代檢業務一級主管、副主管及二級主管(以下簡稱代檢業務各級主
    管)。
四、置有承辦轄區代行檢查項目、數量所需之代行檢查員(以下簡稱代檢
    員)。
五、置有配合承辦代行檢查行政業務所需之事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