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所稱特高壓,係指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高壓,係指超過 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電壓;低壓,係指六百伏特以下之電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