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氣閘室:指對高壓室內作業之勞工於進出作業室之際,實施加、減壓
    之處所。
二、耐氧試驗:指對從事異常氣壓作業勞工在高壓艙以每平方公分一點八
    公斤(六十呎)之壓力,使其呼吸純氧三十分鐘之試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