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2
法規名稱:
廢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3 條
配藥人員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曾接受爆竹煙火製造配藥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合格。 二、兩眼裸視、矯正視力均在○˙六以上,且無耳聾、色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