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 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