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一)塔式起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作業吊掛、運搬使用之伸臂
起重機。
(二)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三)前二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一)具有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之移動式起重機。
(二)前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