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
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不受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前項專款,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提撥
之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
下之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