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 保手續。 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 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 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 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