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邀集直轄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職業團體
、專業團體、學校、事業機構等相關單位舉行研討會,商訂並通過新年度
技能檢定計畫,該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檢定之梯次、職類及級別。
二、各梯次檢定報名及學科測試日期。
前項第一款選擇辦理檢定之職類及級別原則如下:
一、配合經濟發展、技術升級或大眾安全、衛生環保需要之職類。
二、配合各有關法令及各業管理規則建立技術士證照制度之職類。
三、各行業及有關機關團體建議之職類。
四、該職類歷年報檢人數之多寡。
五、該職類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是否完備。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商訂通過之年度技能檢定計畫,分別函請直轄市政府等
有關單位據以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