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之訂定、修
    正及解釋。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訓練計畫之訂定。
三、監評人員資格之審定及訓練。
四、監評人員證書之核發及管理。
五、監評人員資料之維護及管理。
六、監評人員之遴聘及考核。
七、監評人員之獎懲。
八、其他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