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展技能檢定暨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獎勵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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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左項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獎勵: 
 (一) 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社團或財團等。 
 (二) 優良事蹟未能舉出其具體事實或未持有由有關機關或足具公信力之
      有關單位所發之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