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27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15 日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 二、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繳交之滯納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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