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3
三  各機構授課之訓練人員全月份授課總時數超過依前條規定之基本時數
    者,其超時部分發給鐘點費。候每月最高超過以三十六小時為限。
    前項超時鐘點費支給標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訂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