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容單位: (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經本會備案之外藉勞工收容單位(如本會職業 訓練局網站─外籍勞工收容單位一覽表)。 (二)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 (三)由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勞務委 託方式辦理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 (四)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交付收容於前揭以外之其他外籍勞工收 容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