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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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訓練對象:
    1 失業者、轉業或待業勞工之就業訓練。
    2 即將關廠歇業企業員工之轉業訓練。
    3 經營困難企業之轉型或因應企業變革需要,預防在職勞工失業之專
      長轉換或第二專長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