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一、部份經費之補助。
二、有償或無償租借服務場所。
三、有償或無償提供設備。
四、技術輔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