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之地點應選擇交通便捷之處,其設施應依下列原
則為之:
一、空間及設施應顧及無障礙環境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要。
二、設備材質、轉角、樓梯、陽台、門窗及電梯等應符合安全設計。
三、建築物之採光、通風等設備應充分考慮清潔衛生條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