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 ,得申請獎勵: 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 二、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 最近二年內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 員會認有身心障礙歧視之事實者,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