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助器具補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輔助器具 (以下簡稱輔具) 係指恢復、維持或強化身心障
礙者就業能力之器具。
前項所稱輔具如為電腦時,應包括工作者在其工作上所需之軟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