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3 條
本準則所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以下簡稱職業輔導評量),由
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託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