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演藝工作,指非從事由廣播、電視、電影播映之音樂、戲劇、
舞蹈、雜藝等演技,公開作現場視聽欣賞之活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