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3 條
申訴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時,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
依本辦法審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