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3 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