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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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發獎勵金標準:
(一)一般民眾及外國人(不含非法外國人)檢舉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
      、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經查獲屬實者,依案件每案核發新臺幣二
      千元之獎勵金。但查獲案件中,有涉及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
      前段規定情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非法外國人者,依案件
      每案核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獎勵金。
(二)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之人員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非
      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符合前點所定情形者,依查獲對象之名額,每
      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勵金。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其他獎勵金
      。
(三)依前點規定檢舉、查處非法外國人者,應俟外國人遣返出國,其獎
      勵金始得發放。因特殊法定原因無法出國者,應於獎勵金核發清冊
      備註欄內註明後發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