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
    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二、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架
    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安全
    網或配掛安全帶之設施。
三、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
    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裝設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
四、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
    設備。
五、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
    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六、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機械等之吊升,鋼索於負荷狀
    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
    駛車輛機械,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安全帶等
    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